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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章 俄蒙、英藏的交涉(第1/4页)

第一节 俄蒙交涉

清朝末年的中俄交涉,前面已述。清朝末年,清政府也知道边境地方的岌岌可危,颇要想法子整顿。然而,既没有实力,又没有真能办事的人。要想整顿,而没有真能办事的人,于是所办的事情,不免铺张表面;或且至于骚扰地方,激起当地人民的反抗,于是又想施用高压手段。没有实力而想用高压手段,就不免色厉而内荏,格外足以招致藩属的叛离。果然,外蒙由杭达亲王做代表,和俄国人勾结,就由活佛于1911年8月21日,宣布独立,把办事大臣三多驱逐出境。9月5日,蒙兵又攻陷呼伦贝尔。

这时候,革命军已起,清政府如何顾得到外蒙只好置诸不论不议之列。而俄国于11月间,向外务部提出要求。

一、承认俄国从库伦到俄境的筑路权。

二、中蒙订约,申明1中国不在蒙古驻兵;2殖民;3允许蒙人自治。

三、中国在蒙古改革,须得先同俄国商量。

外务部也置诸不复。

民国初元,扰扰攘攘,也没有人去问蒙古的信虽然有遣使宣慰等议论。10月27日,俄国全权参赞廓索维慈,和库伦订立协约。俄国帮助蒙古,保守自治制度;编练国民军,不许中国人派兵到蒙古和殖民,而蒙古人则允许以俄人以附约俄蒙商务专条上的权利。那附约上所载的权利,重要的是

一、俄人得自由居住移转,经理商工业和其他各事。

二、俄人通商免税。

三、俄国银行,得在蒙古设立分行。

四、俄人得在蒙古租地,或买地,建筑工厂、铺户、房屋、货栈和租地耕种。

五、俄人得在蒙古经营矿业、森林业、渔业。

六、设立贸易圈,以便俄人营业居住。

七、俄人得在蒙古设立邮政。

八、俄国领事,得使用蒙古台站私人只需偿费,亦得使用。

九、蒙古河流,流入俄国的,俄人在其本支流内,都可航行。

十、俄人得在蒙古修桥,而向桥上的行人收取费用。

十一、由俄国领事或其代表,与蒙官组织会审委员会,审理俄蒙人民事上的争论。

同时,向中国、日本、英国发出通告。中国接到此项通告后,舆论大哗,一时征蒙之论颇盛。外交总长陆徵祥,从1912年11月起,到1913年7月止,前后和俄人磋议过二十多次。7月7日,将最后草约提交国会。众议院进步党多数通过,参议院国民党多数否决。赵内阁倒后,熊内阁成立。孙宝琦为外交总长,继续和俄人磋议。俄人坚持,草约的精神不能改变。11月5日取消议员资格的次日,国会已不足法定人数,孙宝琦和俄使库朋斯齐,签订如下条约

一、俄人承认中国在外蒙古的宗主权。

二、中国承认外蒙古的自治权。

三、中国对外蒙古,不派兵,不设官,不殖民唯可任命大员,偕同属员卫队,驻扎库伦。此外又得酌派专员,驻扎外蒙古各地方,保护中国人民利益。俄国除领事署卫队外,不驻兵;不干涉外蒙古内政;不殖民。

四、中国声明按照以前各款大纲及1912年10月21日俄蒙商务专条,明定中国和外蒙古的关系。

五、凡关于俄国及中国在外蒙古的利益,暨各该处因现势发生的各问题,均应另行商定。

另以照会申明1俄国认外蒙古为中国领土的一部分。2关于外蒙政治、土地、交涉事宜,中国允许和俄国协商,外蒙亦得参与其事。3正文第五款所载随后商定事宜,由三方酌定地点,派委代表接洽。4自治区域,以前清库伦大臣、乌里雅苏台将军、科布多大臣所管辖的地方为限划界事宜,按照声明文件第三款所载,日后商定。

因第五款,我国派毕桂芳、陈箓和俄国库伦总领事亚历山大密勒尔以及外蒙古的委员,会商于恰克图。从1914年9月起,到1915年6月7日,订立中俄蒙协约。其中重要的条件是

外蒙古无与各国订结政治土地国际条约的权力,而有与外国订结关于工商事宜的国际条约的权力。

中国驻库伦大员,卫队以二百人为限。其佐理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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