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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章 五月九日的国耻(第4/4页)

r /> 七吉长路管理经营事宜,委任日政府。从本条约画押日起,以九十九年为期。

第三号

一将来汉冶萍公司,作为合办事业。未经日政府同意,该公司一切权利产业,中政府不得自行处分,并不得使该公司任意处分。

二汉冶萍公司各矿附近的矿山,未经该公司同意,不得准公司以外的人开采此外凡欲措办,无论直接间接,恐于该公司有影响的,必先经该公司同意。

第四号

中国沿岸港湾及岛屿,概不租借或割让与他国。

第五号

一中央政府,聘日本人为政治、财政、军事等顾问。

二日本人在内地设立寺院、学校,许其有土地所有权。

三必要地方的警察,作为中日合办或由此等地方官署,聘用多数日人。

四由日本采办一定量数的军械。或设中日合办的军械厂,聘用日本技师,并采买日本材料。

五接连武昌与九江、南昌的铁路及南昌、杭州间,南昌、潮州间铁路的建造权,许与日本。

六福建筹办路矿,整理海口船厂在内如需用外资,先向日本协议。

七允许日人在中国传教。

并且要求中国严守秘密;倘或泄露,日本当更索赔偿英美两国,向日政府质问条件;日本答复,把第五号全删,其余亦只举出轻的。

中国以陆徵祥、曹汝霖为全权委员,于2月2日,与日本开始会议。旋日使日置益,因坠马受伤,陆曹二人,都到日使馆里去,就日使床前会议。至4月17日,会议中止。26日,日使提出修正案二十四条,声言“系最后修正案。倘使中国全体承认,日本亦可交还胶澳”。中国政府,亦于5月1日,提出最后修正案,说明无可再让。7日,日本对我发出最后通牒。“除第五号中关于福建业经协定外,其他五项,俟日后再行协商;其余应悉照4月26日修正案,不加更改,速行承诺。以5月9日午后六时为限。”

5月9日午前,中国政府即答复承认。

美国政府,于5月13日,向中日两国政府发出同样的通牒,申明“中日两国政府,无论有何同意,或企图,如有妨碍美国国家及人民在中国条约上之利益,或损害中国政治上领土上之完全,或损害关于开放门户商工业均等之国际政策者,美国政府,一律不能承认。”

而中国陆徵祥与日使日置益,于5月25日,订结条约“二十一条”。 ,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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